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
第31號
中國氣象局2016年4月1日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防雷裝置試驗合格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7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申請和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由對接避雷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線組成的用于預防雷電災害的設施或系統的檢測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試驗資質的管理和認定。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從事《建筑防雷設計規范》一、二、三級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從事《建筑防雷設計規范》中三級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
第五條 防雷裝置試驗合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統一印制。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 防雷裝置試驗鑒定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方便、高效、可信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防雷、建筑、電子、電力、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等相關專業應有一定數量的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制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2) 三年來,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300項,未發生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的事故;
(3) 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4) 三年以上取得乙級資質。
第九條申請B類資質的單位,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受理
(1) 防雷裝置試驗合格申請表(見附表2);
(2)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 專業技術人員一覽表(見附表3)、技術職稱證、身份證、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取得防雷裝置試驗資格證書和防雷裝置試驗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證明;
(4) 防雷裝置試驗質量管理手冊;
(5) 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 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7)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
第十二條可以申請防雷裝置試驗甲級資質。除本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的書面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 現有資質證書正本和副本;
(2) 近三年完成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及氣象主管部門的質量評定;
(3) 近三年20多個防雷裝置試驗項目的相關資料。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并公示。
第二十三條 取得防雷裝置試驗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進行相應的防雷裝置試驗。嚴禁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出資質等級進行防雷裝置試驗,嚴禁轉包或非法轉包。
取得防雷裝置試驗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在兩個以上防雷裝置試驗資格單位同時執業。
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欺詐等手段取得防雷檢測資質,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附寄、轉讓防雷檢測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設施檢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供查詢或者復制;
(2) 詢問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有關事項,并要求解釋;
(3) 進入相關防雷裝置試驗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七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達不到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撤銷資質。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1) 防雷裝置檢測標準錯誤;
(2) 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
(3) 防雷裝置的檢測內容不全面,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的檢測結論;
(4) 防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有誤。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家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和資質等級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及時公布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等信息。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持牌單位以欺騙、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由有關氣象主管部門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處罰結果納入國家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布:
(1)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粘貼、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
(2) 分包或者非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
(3) 與試驗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和所用防雷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4) 使用不合格的防雷裝置對人員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