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消防救援機構對該酒店罰款5100元,對該酒店消防安全責任人白某罰款510元。
消防產品是一種特殊的公共安全產品,也是應急救援的重要保障,其質量狀況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根據《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XF588-2012)》6.10.2.2,用鋼卷尺測量整卷水帶長度,水帶長度小于水帶標稱長度1m以上的,應判定該消防水帶不合格。本案中,該酒店作為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型號為8-65-20型有襯里消防水帶標稱長度為20m,實際測量為18.8m,小于標稱長度1m以上,屬于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并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該酒店及消防安全責任人白某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