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檢查
1、防火檢查:倉儲場所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各部門(班組)每周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2、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安全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室內倉儲場所是否設置辦公室、員工宿舍;物品入庫前是否經專人檢查; 儲存物品是否分類、分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間距是否滿足要求,是否存放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火源、電源管理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是否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消防設施有無損壞、停用、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3、防火巡查: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確定防火巡查人員,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可利用場所視頻監控等設備輔助開展防火巡查。
4、火災隱患整改:倉儲場所對在防火檢查、防火巡查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消除。
5、消防檔案: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建立消防檔案,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儲存管理
1、倉儲場所按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按GB 50016的規定分為甲、乙、丙、丁、戊5類。
2、倉儲場所內不應搭建臨時性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等確需搭建時,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同意,并明確防火責任人、落實臨時防火措施,作業結束后應立即拆除。
3、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認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4、庫房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于150m。庫房內主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m。
5、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 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 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m。
6、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淋系統以及排煙口。
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1、倉儲場所禁止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
2、倉儲場所設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設置明顯標志并保持通暢,不應堆放物品或設置障礙物。
3、倉儲場所應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的消防用水。對吸水口、吸水管等取水設備應采取防止雜物堵塞的措施。
4、倉儲場所設置的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的地點;確需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5、寒冷地區的倉儲場所,冬季時應對消防水源、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設施采取相應的防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