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驗收標準
1.范圍: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排煙裝置、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消防電源及其配電、防火卷簾及防火門七類建筑消防設施的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和檢驗規程等。
2.規范性引用文件:
GB50219—95 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5DJ8—79 電力設備接地設計技術規范
GBJ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95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235—97 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52—83 工業及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3 .項目類別的確定及要求
3.1 系統單位產品及項目,按質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為:A類(關鍵項)、B類(主要項)、C.類(一般項)。
3.2 A類(關鍵項)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裝置基本功能符合標準規定,檢驗時能自動報警及信號有反饋顯示,或該系統中單位產品重要質量及項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基本功能符合標準規定,檢驗時能自動噴水滅火及信號有反饋顯示,或該系統中單位產品重要質量及項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防排煙裝置基本功能符合標準規定,檢驗時設施能防煙或排煙及信號有顯示,或該系統中單位產品極重要質量及項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聯動功能符合標準規定,檢驗時能實施設計及相關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系統聯動,并有信號反饋顯示。
3.3 B類(主要項)
可能間接影響系統基本功能穩定可靠性的輔助功能符合標準規定,或者單位產品重要質量和項日特性不存在嚴重缺陷。
3.4 C類[一般項)
可能間接影響系統輔助功能穩定可靠性的必要功能符合標準規定,或者單位產品一般質量和項日特性不存在缺陷。
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1 系統布線
4.1.1 管路加固措施
技術要求:
a)管路入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穿線之前,管口去毛刺。進入吊頂內敷設,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或采用焊接等其它加固措施。
b)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宜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檢驗類別:a) b)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1.2 管路連接處理
技術要求:
a)導線穿管應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要求。
b)敷設于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連接處,均應做密封處理。
檢驗類別:a)A,b)C
檢驗方法:目測。
4.1.3 導線接頭
技術要求: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目測。
4.1.4 管路接線盒
技術要求:當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當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一個彎曲,當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兩個彎曲,當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三個彎曲時,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0一50m卷尺。
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管子長度,核定接線盒位置。
4.1.5 管路材料
技術要求:
a)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應采用穿金屬管、經阻燃處理的硬質塑料管或封閉式線槽保護方式 布線。
b)消防控制、通信和警報線路應采取金屬管或經阻燃處理的硬質塑料管保護,并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的結構層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宜小于30mm;當必須明敷時,應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上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電纜時,可直接設在電纜豎井或吊井內有防火保護措施的封閉式線槽內。
檢驗類別:a) b)B
檢驗方法:目測。
4.1.6 布線要求
技術要求: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于同一根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穿管絕緣導線或電纜的總截面積不應超過管內截面積的40%。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4.1.7 傳輸線路導線截面積
技術要求:管敷絕緣導線截面積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槽敷絕緣導線
截面積不小于0.75平方毫米;多芯電纜截面積不小于0.50平方毫米,宜采用多芯線。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0一25mm干分尺。
檢驗方法:用干分尺測量單根導線直徑d(mm)。
4.1.8 絕緣電阻
技術要求:系統每個回路對地絕緣電阻和導線間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0MΩ。
檢驗類別:A
檢驗器具:兆歐表。
檢驗方法:斷開探測器與控制器的連接,使被測回路與控制器脫離,將探測器所有接點相互短接,在該短接處和穿線金屬管(或接地線)間,用
500V兆歐表,持續60s測量絕緣電阻,記錄測量時電阻的最小值或檢查施工測試記錄。
4.1.9 接地電阻
技術要求:工作接地電阻,單獨接地時電阻值應小于4Ω;聯合接地時,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Ω。
檢驗類別:A
檢驗器具:接地電阻測試儀。
檢驗方法:應按SDJ8—79規定執行或檢查施工測試記錄。
4.1.10 線路電壓等級
技術要求:系統布線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當額定工作電壓不超過50V時,選用導線電壓等級不應低于交流250Vl當額定工作電壓超過50V時,導線的電壓等級不應低于500V。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目測,檢查選用導線有關技術資料。
4.2 火災探測器
4.2.1 點型火災探測器
4.2.1.1 外觀
技術要求:
a)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b)表面涂覆層無腐蝕、剝落、起泡現象,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
檢驗類別:a)A,b)C
檢驗方法:目測,檢查選用火災探測器型號、規格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4.2.1.2 牢固程度
技術要求:探測器底座安裝應牢固,檢驗時探測器不應發出故障和火災報警信號。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手感,用橡皮錘敲打探測器觀察。
4.2.1.3 設置位置
技術要求:
a)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b)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c)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檢驗類別:a) b)C,c)B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用鋼卷尺測量各距離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4.2.1.4 安裝間距
技術要求:
a)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l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墻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距離的一半。
b)感煙、感溫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不應超出表1所規定的范圍。
檢驗類別:a) b)B
檢驗器具:0一50m卷尺、線墜、支撐桿等。
檢驗方法:用線墜測定安裝位置,用卷尺測量探測器之間及與端墻距離。見圖1:
4.2.1.5 安裝傾斜角
技術要求: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度。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萬能角度尺、線墜、支撐桿等。
檢驗方法:用線墜過探測器中心作一垂線,用萬能角度尺測量,α=90度-β,見圖2:
4.2.1.6 確認燈的安裝位置
技術要求:應面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4.2.1.7 確認燈的功能
技術要求:探測器報警后,應啟動探測器確認燈。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4.2.1.8 報警功能
技術要求:當被監視區域發生火情,其響應閡值達到預定值時,探測器應輸出火警信號;當探測器連線短路或與底座脫離時,應輸出故障信號。
檢驗類別:A
檢驗器具:便攜式火災探測器試驗器。
檢驗方法:用便攜式火災探測器試驗器作用探測器,手動造成探測器連線短路、斷路。
4.2.2 線型火災探測器
4.2.2.1 外觀檢驗同4.2.1.1
4.2.2.2 設置位置
技術要求:
a)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的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過20m。
b)相鄰兩組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4m。探測器至側墻水平距離不應大于7m,且不應小于0.5m。探測器的發射器和接收器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00m。
c)纜式線型定溫探測器在電纜橋架或支架上設置時,宜采用接觸式布置,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設置時,宜設置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
d)設置在頂棚下方的空氣管式線型差溫探測器,至頂棚的距離宜為0.1m。相鄰管路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墻壁的距離宜為1—1.5m。
檢驗類別2b)B,a) c) d)C
檢驗器具:0一50m卷尺,線墜,支撐桿等。
檢驗方法:同4.2.1.4。
4.2.2.3 報警功能
技術要求:同4.2.1.9。
檢驗類別:A
檢驗器具:便攜式火災探測器試驗器、電吹風。
檢驗方法:用便攜式火災探測器試驗器或電吹風作用于探測器,手動造成探測器連線短路、斷路,觀察并記錄報警情況。
4.2.3 可燃氣體探測器
4.2.3.1 外觀檢驗同4.2.1.1
4.2.3.2 設置位置
技術要求:
a)探測器應安裝在可燃氣體容易泄露處的附近或泄露出來的氣體容易流經的場所及容易滯留的場所。
b)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根據被測氣體的密度、安裝現場的氣流方向、溫度等各種條件而確定。密度大,比空氣重的氣體,探測器應安裝在泄露處的下部;密度小,比空氣輕的氣體,探測器應安裝在泄露處的上部。
c)探測器不應安裝在氣流速度經常大于0.5m/s,氣流無法滯留的場所。
d)探測器安裝位置應防止水滴、油煙、灰塵等侵入。
e)探測器不應安裝在有鉛離子(Pb+)存在的場所。
f)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設計圖紙和設計說明書的要求。
檢驗類別:a) b) c) f)B,d) e)C
檢驗器具: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風速儀。
檢驗方法: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測試現場可燃氣體濃度;使用風速儀測量現場氣流速度。
4.2.3.3 報警功能
技術要求:當被檢測區域可燃氣體達到設定數值時,探測器應輸出報警信號;當報警器連線短路或底座脫離時,應輸出故障信號。
檢驗類別:A
檢驗器具:便攜式火災探測器試驗器、電吹風。
4.3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4.3.1 外觀
技術要求:
a)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b)組件應完整,有明顯標志。
檢驗類別:a)A,b)C
檢驗方法:目測。
4.3.2 牢固程度
技術要求:安裝應牢固,不得傾斜。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3.3 確認功能
技術要求:啟動按鈕,按鈕處應有可見光指示。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啟動按鈕,觀察是否有可血光指示。
4.3.4 安裝高度
技術要求: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安裝在距地面高度1.3—1.5m處。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目測,用卷尺測量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距地面高度。
4.3.5 距防火分區最遠點距離
技術要求:從一個防火分區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一個手動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30m,手動按鈕宜設置在公共場所的出入口。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O一50m卷尺。
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手動報警按鈕到防火分區最遠點的步行距離。
4.3.6 報警功能
技術要求:操作報警按鈕啟動部位,應輸出火災報警信號,直到啟動部位復原,報警按鈕方可恢復原狀態。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手動操作報警按鈕,使其處于報警狀態,觀察報警情況。
4.4 火災報警控制器
4.4.1 集中報警控制器銘牌
技術要求:提供控制器的型式檢驗報告,控制器的文字符號和標志應明顯、清晰。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目測。
4.4.2 集中報警控制器安裝尺寸
技術要求:
a)正面操作距離:當設備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
小于2m。
b)當其中一側靠墻安裝時,另一側距離不應小于1m。
c)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1m。
d)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出地面0.1一O.2m。
e)在墻體上安裝時,要求同4.4.4。
檢驗類別:a) b) c) d) e)C
檢驗器具:O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用鋼卷尺測量各距離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4.4.3 區域報警控制器、樓層顯示器、復示器等銘牌
技術要求:提供火災報警控制器、樓層顯示器、復示器檢驗報告,控制器、樓層顯示器、復示器文字符號和標志應明顯、清晰。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目測。
4.4.4 區域報警控制器、樓層顯示器、復示器安裝尺寸。
技術要求:
a)區域報警控制器、樓層顯示器、復示器安裝在墻上時,其操作面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1.5m,不宜大于1.65m。 b)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
c)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
檢驗類別:a) b) c)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用鋼卷尺測量各距離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4.4.5 牢固程度
技術要求:安裝牢固、平穩、無傾斜;安裝在輕質墻上,應采取加固措施。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4.6 柜內配線
技術要求:配線清晰、整齊、美觀、避免交叉,并應固定牢固。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4.7 導線編號
技術要求:電纜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編號應與圖紙符合,字跡清晰,不易褪色。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4.4.8 接線端子的接線根數
技術要求: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子,其接線不應超過兩根。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4.4.9 電纜芯和導線的余量
技術要求:電纜和導線應留有不小于0.2m的余量。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4.4.10 導線的綁扎
技術要求:導線應綁扎成束。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4.4.11 控制器接地
技術要求:控制器應有保護接地,接地線截面積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目測。
4.4.12 控制器接地標志
技術要求:控制器接地應有標志,應明顯、持久。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4.13 電源
技術要求:
a)主電源應采用消防專用電源,直流備用電源宜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專用蓄電池或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當直流備用電源采用消防系統集中設置的蓄電池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應保證在消防系統處于最大負載狀態下不影響報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b)主電源引入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插頭。
c)主電源的保護開關不應采用漏電保護開關。
檢驗類別:a) b) c)A
檢驗方法:目測。
4.4.14 電源線標志
技術要求:控制器主電源線應有明顯標志。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4.4.15 助焊劑類型
技術要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4.16 報警音響
技術要求: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音響器件中心lm處,音M向器件的聲壓級應在65—115dB。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聲級計。
檢驗方法:用聲級計測量報警音響聲壓級。
4.4.17 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術要求:
a)報警功能: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手動報警按鈕火災報警信號,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b)二次報警:控制器第一次報警時,可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此時如再次有火災報警信號時,應能重新啟動。
c)故障報警:當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控制器與傳輸火災報警信號作用的部件發生故障時,應能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d)自檢功能:控制器應有本機自檢功能。
e)火災優先功能:當火災和故障同時發生時,火災應優先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f)記憶功能:具有顯示或打印火災報警時間的功能。
g)消音、復位功能: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可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并能手動復位。
h)電源轉換功能:主電切斷時,備電應自動投入運行。
i)電源指示燈功能:主備電源自動轉換時,主備電源指示燈功能應正常。
檢驗類別:a) b) c) d) e) f) g) h)A,i)C
檢驗器具:火災探測器試驗器。
檢驗方法:
a)報警和記憶功能:用火災探測器試驗器使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信號及計時或打印情況。
b)二次報警:在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先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然后使另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情況。
c)故障報警:使控制器任一回路、電源或內部線路先處于故障狀態,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信號情況及故障部位、故障類型指示情況。
d)自檢功能:操作控制器檢查機構,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情況。
e)火災優先功能:在控制器處于故障報警狀態時,使任一非故障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情況。
f)消音、復位功能:在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首先手動消音撤銷火災報警回路的輸入報警信號,然后復位,觀察控制器聲、光報警情況。
g)電源轉換及指示燈功能:先將主電源切斷,備電自動投入,然后恢復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除并觀察電源切換指示燈變化情況。
4.4.18 備用電源自動充電
技術要求:主電源恢復后,備用電源自動切除,并自動浮充,充電達到額定值以后,自動斷開,處于備用狀態。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將主電斷開,使控制器處于備電工作狀態,監視30min,記錄此時備電電壓值,然后恢復主電,10min后記錄備電電壓值,通過比較,確認備電是否具有自動充電功能。
4.4.19 備用電源容量
技術要求:控制器用備用電源供電,在正常監視狀態下工作8h后,當控制器容量不超過4個回路時,所有回路處于報警狀態;容量超過4個回路時,五分之一回路(不小于4個回路,但不超過30個回路)處于報警狀態,控制器應能正常工作30min。
檢驗類別:A
檢驗器具:火災探測器試驗器,計時鐘表。
檢驗方法:將控制器主電源斷開,使控制器在備用供電的條件下,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工作8h,然后按技術要求,用試驗器使一定數量的回路處于報警狀態,用計時鐘表記錄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時間,觀察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當控制器正常工作30min時,切除聲報警信號,然后使原處監視狀態的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控制器的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4.5 區域顯示器
4.5.1 顯示器型號應符合4.4.3的規定。
4.5.2 安裝尺寸應符合4.4.4的規定。
4.5.3 安裝牢固程度應符合4.4.5的規定。
4.5.4 柜內配線應符合4.4.6的規定。
4.5.5 導線編號應符合4.4.7的規定。
4.5.6 每個端子接線根數應符合4.4.8的規定。
4.5.7 電纜芯和導線的余量應符合4.4.9的規定。
4.5.8 導線綁扎應符合4.4.10的規定。
4.5.9 報警音響應符合4.4.16的規定。
4.6 火災應急廣播、消防通訊、電梯。
4.6.1 火災應急廣播
4.6.1.1 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的設置
技術要求:
a)從一個防火分區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距離不大于25m,走道內最后一個揚聲器至走道末端的距離不應大于12.5m。
b)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于3W,能正常工作。
c)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d)客房設置專用揚聲器時,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檢驗類別:a)A,b) c)B,J)C
檢驗器具:50m卷尺,數字聲級計。
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任一部位至揚聲器間的步行距離,查看并記錄單個揚聲器的功率。用聲級計在揚聲器范圍內最遠點,先測背景噪聲聲壓級,再測火災應急廣播時的聲壓級,兩者之差即為試驗結果。
4.6.1.2 強行切換功能
技術要求:發生火災,當火災應急廣播與廣播音響系統合用時,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著火層及相鄰上、下層的揚聲器和公共廣播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狀態。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人為地模擬火警狀態,觀察是否可將正在進行的一般廣播強行切換為火災應急廣播。
4.6.1.3 選層廣播功能
技術要求:在消防控制室,可把火災事故廣播控制在選定的樓層(區域)內。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任選三位相鄰的樓層或區域進行火災應急廣播。
4.6.2 消防通訊
4.6.2.1 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的通話
技術要求:對講電話功能應正常,語音清楚。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在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4.6.2.2 消防控制室電話插孔試驗
技術要求:手動報警按鈕處宜設對講電話插孔,通話功能應正常、語音清晰。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在設置對講電話插孔的場所,與消防控制室進行通話試驗。
4.6.2.3 消防控制室與“119”臺通話
技術要求: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向當地消防部門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或無線報警子站。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進行通話試驗。
4.6.3 火災警報裝置
4.6.3.1 牢固程度
技術要求:安裝應牢固、平穩、無傾斜。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6.3.2 音響
技術要求: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區,其聲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檢驗類別:B
檢驗器具:聲級計。
檢驗方法:實測音響減除背景噪聲差應大于15dB。
4.6.3.3 功能
技術要求:當發生火災時,應能報警。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人為設置一個火警訊號,檢查是否報警。
4.6.4 消防電梯
4.6.4.1 性能要求
技術要求:
a)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b)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應滿足設計要求。
c)消防電梯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
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
d)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e)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他電梯井、機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隔開,當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f)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其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
g)消防電梯轎廂內的裝修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h)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應在首層設供消防人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i)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井底排水設施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類別2b) c) d) e) g) h)B,a) f) i)C
檢驗器具:秒表。
檢驗方法:采用秒表實測運行時間;目測、檢查電梯有關性能。
4.6.4.2 人工操作
技術要求:電梯可進行現場和遠程人工操作,其功能應正常。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實施對電梯的人工操作和消防控制室手動操作,查看電梯運行狀況,應能迫降到首層。
4.6.4.3 聯動功能
技術要求:當發生火災時,電梯應自動迫降至首層,消防電梯處于使用狀態。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火災確認后,檢查電梯是否能降至首層。
4.6.4.4 信號反饋功能
技術要求:當實施對電梯的控制及聯動功能時,火災控制器應接收其反饋信號。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目測。
4.7 消防控制柜
4.7.1 消防控制柜銘牌
技術要求:
a)提供消防控制柜型號、規格及合格證,其控制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b)控制柜的文字符號和標志應明顯、清晰。
檢驗類別:a)B,b)C
檢驗方法:目測。
4.7.2 安裝尺寸
技術要求:
a)盤前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b)盤后維修距離不應小于1m。
c)落地安裝時,其底部宜高出地面0.1一0.2m。
檢驗類別:a) b) c)C
檢驗器具:0—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其安裝尺寸。
4.7.3 牢固程度
技術要求:控制盤安裝牢固,不得傾斜。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7.4 控制柜內布線
技術要求:不同電壓、不同電流類別導線的端子應分開,并有標志,且布線整齊、清晰、牢固。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手感。
4.7.5 外接線標志
技術要求:控制盤外部接線應整齊,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檢驗類別:C
檢驗方法:目測。
4.7.6 外接導線保護
技術要求:應采用鍍鋅管保護,當外接導線采用金屬軟管時,長度應小于2m。
檢驗類別:C
檢驗器具:0一5m鋼卷尺。
檢驗方法:用卷尺測量軟管的長度。
4.7.7 盤面信號顯示
技術要求:控制盤面應能顯示消防設備動作和部位的信號指示。
檢驗類別:B
檢驗方法:任意啟動兩種消防設備,觀察控制盤信號顯示情況。
4.7.8 電源
技術要求:消防控制柜應采用專用消防電源,且應有備用電源。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目測。
4.7.9 保護接地
技術要求:消防控制柜應有保護接地。
檢驗類別:A
檢驗方法:目測。
4.7.10 功能
技術要求:
a)對聯動對象應有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
b)對非自動控制設備應有手動控制功能。
c)火災發生時,能聯動有關的消防控制裝置。
檢驗類別:c)A,a) b)B
檢驗方法:用自動、手動兩種方式對系統進行啟、停功能試驗,觀察其功能是否正常;模擬火災,觀察其聯動功能是否正常。
4.8 消防控制室的設置
技術要求:
a)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b)消防控制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c)消防控制室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d)消防控制室內應有顯示被保護建筑的重點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設備所在位置的平面圖或模擬圖等。
e)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風管,在其穿墻處應設防火閥。
f)消防控制室內嚴禁與其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道穿過。
g)消防控制室應設應急照明裝置,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h)消防控制室的溫、濕度應滿足所放設備對環境的要求。
檢驗類別:a) e) f) g) h)A,b) c) d)C
檢驗器具:溫濕度計、照度計。
檢驗方法:現場查看消防控制室設置是否符合技術要求,測量室內溫度、濕度及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