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檢測由具備合法檢測資質單位對安裝完畢的電氣和消防設施,進行系統檢測并提供技術數據的一項技術評判活動。這是一項多學科綜合系統工程、技術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項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工作。
《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擴展資料:
公安部公通字[1996]21號《關于抓緊建立和認真落實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建立“中介服務”企業定期對消防設施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的制度。建筑的管理、使用單位除落實自身的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外,必須委托“中介服務”企業對本單位技術性較強的消防設施至少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
承擔消防設施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的“中介服務”企業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查批準。這些“中介服務”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向工商管理部
門登記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實體。(二)具有一定數量相應專業的高、中級技術人員;
(三)承擔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的人員已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